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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赠与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19     阅读次数:     字体:【

赠与人去世:继承人是否仍需配合过户?

张某诉李某、张小某赠与合同纠纷案——赠与人去世后继承人应继续履行

案情概要:2018年,张先生与侄子小李签订赠与合同,将一套房产赠与小李,并办理了公证。但因小李长期在外地工作,一直未办理过户。2022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其女儿小张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主张父亲已去世,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张先生去世后,其在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应由继承人承继。小张作为继承人,负有协助受赠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判决小李有权要求小张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公证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义务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中的配合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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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房产被赠与人另行处分

李某诉王某、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未过户房产被卖给善意第三人

案情概要:2015年,李父与其子小李签订赠与合同,将名下房产赠与小李,小李实际居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过户。2021年,李父因急需用钱,将该房产以市场价30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不享有所有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王某系善意第三人,其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小李虽持有赠与合同,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未发生转移,其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小李只能向李父主张违约赔偿,无法要求返还房产。

典型意义未过户的房产,赠与人仍有权处分。若房产已被善意第三人购买并过户,受赠人将失去房屋所有权,仅能向赠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王某赠与房产未过户后被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情概要:2016年,王某与妻子离婚,约定房产归妻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后王某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妻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已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房产登记仍在王某名下,物权未发生转移,该房产仍属王某的责任财产。王某妻子仅享有对王某的债权请求权,不足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房产被依法拍卖清偿债务。

典型意义未过户的房产仍属于赠与人财产,可用于清偿赠与人的债务。受赠人无法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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