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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宠物咬人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18     阅读次数:     字体:【

雇佣人员饲养动物致害(雇主责任)

案情:2024年5月,快递员小李在投递包裹时,某公司保安张某饲养的看门犬挣脱绳索扑咬小李致其腿部受伤。该公司辩称犬只是张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某系公司雇佣人员,其饲养看门犬系履行职务行为,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万元

核心规则: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逗弄他人宠物致伤(第三人过错)

案情:2024年9月,赵某带其金毛犬在公园休息。路人钱某趁赵某不备,用食物逗引金毛并伸手抚摸,金毛受惊咬伤钱某。赵某辩称钱某擅自逗犬应自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钱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逗弄陌生犬只有风险仍实施,存在重大过失,应自担主要责任。但赵某作为饲养人,未能有效制止第三人逗犬,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钱某自担70%,赵某赔偿30%

核心规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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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新增处罚(2026年4月生效)

新法要点: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两条专门针对宠物伤人的处罚规定:

第七十五条之一: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拴绳、未戴嘴套等)造成他人伤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之二: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遗弃动物的行为本身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影响:此前宠物伤人多以民事赔偿处理,新法实施后,未拴绳等行为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核心法律要点

免责条件极为严格:只有证明受害人故意(如主动攻击动物)或重大过失(如明知风险仍挑逗),且动物非烈性犬、非违规饲养,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一般过失(如行走中未注意脚下)不构成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无需有过错即需担责。即使狗已注射疫苗、平时温顺,只要造成损害,仍需赔偿。

烈性犬“绝对责任” :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即使受害人有过错,饲养人也不能免责。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造成严重后果,赔偿数额可达数十万元。

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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