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4年,陈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一台价值2万元的相机,并支付了100元保价费(保价2万元)。快递寄达时,相机被压坏。快递公司以“未保价物品按运费的5倍赔偿”为由,仅愿赔偿1000元。陈先生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先生已支付保价费,双方已就“保价2万元”达成合意,该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快递公司应按保价金额2万元全额赔偿。典型意义:已购买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必须按保价金额赔付,不能适用普通未保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