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4年,某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收房,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墙壁空鼓、门窗变形),拒绝收房。开发商依据合同“购房者逾期未办理收房手续视为自动收房”的条款,主张已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视为自动收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的权利,加重了购房者责任,且开发商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该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条款无效。开发商实际交房时间应以房屋质量合格、购房者签署收房文件之日为准,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典型意义:格式条款中“视为自动收房”“视为认可房屋质量”等约定,若未显著提示,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