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情概要:2023年,被告人郭某为盗窃铁路器材,将某铁路干线上的钢轨夹板拆卸盗走,导致火车行经该路段时发生脱轨,造成铁路运输中断8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郭某破坏铁路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破坏行为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破坏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铁路器材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常见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