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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
发表时间:2026-07-22     阅读次数:     字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概要:2023年,被告人郑某在17楼家中,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将家中的哑铃片从阳台扔出。哑铃片砸中楼下经过的行人郑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该路段有多名行人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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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郑某从建筑物高处抛掷重物,明知楼下为行人通道,仍实施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高空抛物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但若行为危害性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仍适用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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