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8年之前建造的无证房——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
案情概要:某业主于1995年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了二层房屋,未办理产权证。2024年,当地城管部门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为违建并责令拆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此前农村建房管理相对宽松,普遍缺乏规划审批手续。对于2008年之前建造且不违反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房屋,不宜直接适用2008年以后的规划法认定为违建。撤销了城管部门的认定决定。
要点:对于2008年以前建成的、符合当时政策的无证房屋,在无证据证明其严重违反用地规划的情况下,应尊重历史,不予认定为违法建设。

案情概要:某执法局在强制拆除违建厂房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对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进行清点登记和妥善保管,直接将厂房推倒,导致大量生产设备被压毁掩埋。当事人起诉要求赔偿机器设备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指出,违法建筑本身虽然是违法的,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强拆时负有清点、登记、保全屋内物品的法定义务。因未履行该义务造成物品损毁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判决执法局赔偿设备损失。
要点:拆违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强拆时必须公证或录像,登记造册并妥善移交屋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