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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退一赔三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29     阅读次数:     字体:【

一、不适用“退一赔三”的情形

“退一赔三”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若虚假宣传仅涉及轻微夸大,或消费者系“知假买假”,则不适用。

1. 面膜夸大宣传案——不构成欺诈,不支持三倍赔偿

案情概要:2024年,消费者周某购买了一款面膜,产品宣传“7天美白”“淡斑效果显著”。周某使用后认为效果不明显,遂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7天美白”等宣传虽有一定夸张,但属于化妆品行业常见的宣传用语,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并决定购买。该夸大宣传尚未达到“欺诈”程度,判决支持退货退款,但不支持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效果夸大”不等于“欺诈”。若宣传内容仅为一般性、非量化的效果描述(如“美白”“抗皱”等),且不足以误导消费者下单,通常不构成欺诈。

2. “知假买假”案——职业打假人不适用三倍赔偿

案情概要:2025年,王某在多个商家处频繁购买标签标识存在瑕疵的商品,随后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经查,王某在一年内已提起20余起类似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行为并非基于对商品宣传的误解,而是以索赔为目的,其主观上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判决支持退货退款,但不支持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若购买者系以索赔为主要目的(职业打假),则其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退一赔三”。但需注意,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仍可能适用“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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