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校园霸凌的行为人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行政责任(罚款、拘留)和刑事责任(判刑)三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8条、第1183条
行政责任 殴打他人、公然侮辱、威胁恐吓(尚不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21条、第26条、第42条、第43条
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寻衅滋事等严重情节 《刑法》第17条、第234条、第263条、第293条
1. 言语侮辱与精神损害赔偿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案情概要:2023年,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长期受到同班同学小刚(化名)等人的言语侮辱、起侮辱性绰号、微信群内嘲讽。小明因此出现失眠、厌学等症状,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小明的父母代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刚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小刚的行为构成对小明人格权的侵害,判决小刚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共计5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同时,法院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反霸凌教育。
典型意义:言语侮辱、起侮辱性绰号等“软暴力”同样构成侵权,即使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法院可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不以身体受伤为前提。
2. 社交排挤与孤立案——“恶意孤立”被认定为霸凌
案情概要:2024年,某小学五年级女生小丽(化名)长期被班上多名同学孤立——课间无人与其玩耍、分组活动被排斥、班级群聊中被刻意忽略。小丽的母亲多次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小丽逐渐出现厌学情绪,经心理医生诊断为适应障碍。小丽父母将学校及部分学生监护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以“孤立、排挤”等社交排斥方式对同学进行精神压制,属于学生欺凌的范畴。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在知晓霸凌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丽部分心理治疗费用,并责令学校制定专门的防欺凌整改方案。同时,法院对实施排挤行为的学生监护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其加强家庭教育。
典型意义:社交排挤、孤立同样属于学生欺凌,超出了“同学间普通矛盾”的范畴。学校负有预防、制止校园霸凌的法定职责,若放任不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24年,某中学女生小美(化名)因被同学怀疑“告密”,在班级微信群、QQ空间及抖音等平台遭到多名同学的辱骂、诋毁及个人隐私泄露。小美因此出现情绪崩溃、无法正常上学的情况,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小美及其父母将发布不当言论的几名同学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几名同学的行为构成对小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判决各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小美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同时,法院要求各侵权人在原发布平台及班级群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网络霸凌(“网络暴力”)是校园霸凌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通过网络传播的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信息,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霸凌的传播范围更广,精神损害后果可能更严重。
案情概要:2023年,某中学学生小华(化名)在校园内被同校学生小强(化名)等人围堵并殴打,造成小华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小强已满16周岁。
裁判结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小强及其监护人赔偿小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学校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身体暴力致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