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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27     阅读次数:     字体:【

高空抛物致损类

北京某小区高空抛物砸坏车辆案——整栋楼可能被追责

案情概要:2025年,北京某小区,一辆停在楼下的私家车被高空抛下的一个花盆砸中,造成车顶凹陷、天窗破碎,维修费用3万余元。警方经调查走访未能确定具体抛物人。车主将可能加害的整栋楼(共24户)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认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如提供不在家证明、家中无该花盆等)8户外,其余16户可能加害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每户赔偿损失近2000元。同时,物业公司因未安装有效的高空监控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要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整栋楼共担责,除非你能证明“不是我”。

重庆“烟灰缸砸车案”——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

案情概要:2024年,重庆某小区,一个烟灰缸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三辆汽车,造成车顶凹陷、玻璃破碎,总损失约2万元。警方未能查明具体抛物人。物业公司声称无法提供高空监控。

裁判结果: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判令除了能证明自己当日不在家的几户业主外,其余可能加害的楼层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因未在公共区域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点: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设置警示标识)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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