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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恶意诽谤视频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27     阅读次数:     字体:【

一、刑事犯罪类(诽谤罪)

恶意诽谤视频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转发500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即构成诽谤罪,面临刑事追诉。

1. 北京“地铁视频诽谤案”——获刑十个月

案情概要:2024年,北京某公司职员赵某,因与同事王某存在工作矛盾,将偷拍的王某在地铁内日常通勤的视频进行剪辑,添加虚假字幕称“王某长期与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靠关系上位”,并配上侮辱性背景音乐,发布在抖音、快手等平台。该视频被大量转发评论,王某因此被公司停职调查,出现严重抑郁症状。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赵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视频传播广泛,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鉴于赵某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偷拍日常视频并配以虚假文字进行诽谤,是当前较为常见的网络诽谤形式。即便视频画面本身无敏感内容,配文捏造虚假事实同样构成诽谤。法院将“制作并发布诽谤视频”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明确了“加工型”诽谤的刑事边界。

2. 杭州“取快递女子被偷拍P图造谣案”——自诉转公诉,判决有罪

案情概要:2020年7月,浙江杭州的谷女士在小区快递点取件时,被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虚构聊天内容,捏造“谷女士系独自在家带小孩的富婆,与快递员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发至微信群扩散,被大量转发。谷女士因此被公司劝退,出现抑郁症状,求职屡屡受挫,遭受“社会性死亡”。

裁判结果:该案最初由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后检察机关介入转为公诉案件。2021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自诉转公诉的标杆性案件,明确了偷拍视频并编造虚假聊天记录进行诽谤的刑事违法性,以及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对于利用网络视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介入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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