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既不依法受理,也不出具书面意见,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案情概要:朱某多次通过挂号信向某区政府反映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区政府信访部门签收后,朱某在法定期限内(《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60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未收到任何受理告知书或处理意见书。朱某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区政府收到朱某的信访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告知或处理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区政府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朱某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信访处理机关收到材料后“石沉大海”是最常见的违法情形。法院明确“收到即应处理”——即便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补正或向有权处理的机关转送。

案情概要:2024年,退休教师刘某向某市人社局信访,反映其养老金计算存在误差。人社局收到材料后,仅将材料转交至社保中心,此后长达5个月未向刘某出具任何书面答复。刘某起诉后,人社局辩称“已转办即视为处理完毕”。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转办仅属于内部流程,不意味着对信访人履职完毕。人社局未将转办结果告知信访人,亦未对其信访诉求作出实质性回应,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人社局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典型意义:信访处理的“最后一公里”——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缺一不可。即便信访事项需由下级或相关部门办理,上级机关仍负有“督办”和“答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