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3年,男方发现前妻在婚内将一套婚前个人房产出租,婚后共收取租金30余万元,离婚时未作任何披露。男方起诉要求分割该租金收益。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内产生的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需投入管理、维护等劳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未披露该收益,构成隐瞒。判决前妻向男方支付租金收益的50%。典型意义:婚前财产在婚内产生的收益,若属于经营性收益(如租金、股权分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自然增值(如房价上涨),则属于个人财产。一方隐瞒此类收益的,另一方仍可主张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