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新闻资讯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新闻资讯

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妨碍公务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19     阅读次数:     字体:【

妨害公务罪(针对非警察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若暴力袭击对象为非人民警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城管、税务、市场监管等),不构成袭警罪,而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张某持棍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案

案情:2024年10月,某市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扣押物品时,张某情绪激动,持木棍击打执法人员背部,致其软组织挫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公共场所暴力袭击无辜群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若暴力袭击不针对公务人员,而是针对普通群众,则视伤害后果及主观动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以上)。

林某菜市场持刀随机伤人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

案情:2024年8月,林某因生活失意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在某农贸市场人流高峰时段,持刀追砍周边摊贩及买菜群众,致3人轻伤、多人受惊吓。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林某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砍杀不特定多人,虽未致人死亡,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要点:若暴力行为指向不特定多数人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罪名将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十年以上至死刑),量刑远重于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



 
上一篇: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倒卖个人信息案例
下一篇: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诽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