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便利店售卖过期牛奶案
案情:2024年11月,吴某在深圳某便利店购买一盒鲜牛奶,售价9.9元,生产日期为当日,保质期7天,购买时已过期1天。吴某要求赔偿1000元,便利店辩称仅过期1天,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消费者未拆封未食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过期一天也是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论过期时间长短,均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便利店退款并赔偿1000元。
要点:过期一天与过期一个月在法律上性质相同——均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因“只过期一天”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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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恶意“碰瓷”是否受保护?
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过期食品案
案情:某“职业打假人”刘某多次在不同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后购买,随后以诉讼或投诉方式索要1000元赔偿,一年内累计提起20余起类似诉讼。
裁判结果:部分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刘某行为模式高度一致:每次购买金额极小(几元至十几元)、购买后立即投诉索赔、未实际食用且无损害后果。法院综合认定其行为属于滥用权利,在部分案件中酌减赔偿金额至500元或仅支持退款。
要点:?? 风险提示:虽然《食品安全法》支持消费者维权,但“知假买假”且频繁维权的行为是否受全额保护,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已开始对此类“职业打假”行为加强审查,可能酌情调整赔偿金额。消费者不建议以此方式“创收”。
电商平台/外卖渠道购买过期食品
?外卖平台购买临期食品案
案情:2025年3月,周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超市下单购买4盒酸奶,收货时发现生产日期已过保质期2天,立即拍照取证并在平台投诉。超市表示愿意退款但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超市通过外卖平台销售过期食品同样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同时,电商平台客服介入后对商家进行了信用扣分。
要点:外卖、电商等线上销售渠道同样适用《食品安全法》,经营者不能以“非线下门店销售”为由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