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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舞蹈工作室经营不善关停案
发表时间:2026-08-06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概要:2023年,某舞蹈工作室因经营不善关停,30余名学员剩余课时费共计20余万元。机构负责人表示“公司已无财产,无法退款”,拒绝承担责任。学员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工作室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仅为一人),负责人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判决负责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额退还学员剩余课时费。要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起诉时可一并将股东列为被告,以提高执行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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