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4年,某小区业主购买了新能源汽车,需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小区电力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自有财产,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电力容量问题应由供电部门评估,物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判决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典型意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无理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但应确保安装符合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