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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垄断公益诉讼案
发表时间:2026-08-03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概要:某头部互联网平台要求平台内商家“二选一”(即只能在其平台开店,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同时经营),否则将采取流量限制、搜索降维等措施。该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中小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收到大量商家投诉后,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了众多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平台停止“二选一”行为,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 典型意义:本案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延伸至反垄断领域,标志着公益诉讼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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