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某公司通过电视购物和网络平台销售一款“纯天然中药减肥胶囊”,宣称“月瘦15斤、不反弹、无副作用”。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实为普通食品,且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接到数百起投诉后,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决该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按照消费者购买价款的三倍计算,共计2000余万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基金。
典型意义:本案首次在消费公益诉讼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原则在公益诉讼中的延伸适用)。通过高额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一次违法、倾家荡产”的威慑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