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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基金“老鼠仓”案
发表时间:2026-08-02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概要:2024年,某公募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在基金买入某股票前,利用其控制的私人账户提前“潜伏”买入,待基金拉高股价后卖出获利。该基金经理被证监会查处后移交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证监会没收该基金经理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2亿元,同时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该基金经理已被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老鼠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典型形态,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基金经理利用基民资金“抬轿”谋取私利,是证监会和司法机关持续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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