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概要:2024年,被告人胡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市区夜市路段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及路边摊位,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多辆车辆及摊位受损。胡某在肇事后未停车,继续行驶至前方路口被警方拦截。经检测,胡某血液酒精含量220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胡某醉酒后在人员密集场所驾车冲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在人员密集场所醉酒驾车冲撞,已从交通肇事罪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造成多人死伤,最高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