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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帮境外团伙转账走流水案例
发表时间:2026-07-20     阅读次数:     字体:【

一、“跑分”平台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 在校学生提供银行卡“跑分”案

案情概要:2023年,在校大学生林某通过同学介绍,得知“兼职”信息: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并转入指定账户,即可获得转账金额1%-2% 的佣金。林某在3个月内,先后提供3张银行卡,协助转账120余万元,个人获利1.2万元。后查明,该转账资金系境外电信诈骗团伙的诈骗所得。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鉴于林某系在校学生、初犯、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被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帮信罪”案件。在校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压力大,容易被“轻松兼职”“高额佣金”诱惑,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我只是转个账,没骗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2. “水房”窝点批量转账案——主犯获刑三年

案情概要: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黄某在境外诈骗团伙的指使下,在国内设立“水房”(即专门为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窝点),招募多名人员,利用60余张银行卡、30余个支付宝账户,为境外赌博、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该“水房”每日转账金额数百万元,累计转移资金1.2亿元。黄某按转账金额0.5% 收取“手续费”,非法获利6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行动中捣毁该窝点,抓获黄某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黄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部分转账资金涉及诈骗所得,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水房”是电诈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其组织化程度高、涉案金额巨大,量刑显著重于个人“跑分”行为。只要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即构成犯罪,组织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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