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3年,赵某起诉钱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50万元现金,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仅提供一张借条,未提供任何银行取现记录、资金来源证明或转账凭证。钱某否认收到过该款项,声称借条系受胁迫签署。赵某无法提供现金来源及交付过程的证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大额现金交付仅有借条不足以证明实际出借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大额借贷,出借人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资金来源证明。赵某未提供取款记录、存款记录或其他资金流水,亦无证人证言佐证。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要点:大额借贷(通常超过5万元)仅有借条而无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或资金合法来源证明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案情概要:2021年,周某向吴某借款20万元,借条仅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2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2023年,周某未按期还款,吴某起诉要求周某偿还本金20万元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对吴某主张的15%利息不予支持。
要点: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但出借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按LPR计算)。若主张借期内利息,需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利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