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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老鼠仓案例
发表时间:2026-07-20     阅读次数:     字体:【

一、利用政府官员获取内幕信息案

1. 某官员之子内幕交易案

案情概要:2022年,某省政府官员赵某在参与一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批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赵某未直接交易,但在家庭聚餐时谈及该信息,被其子小赵(证券公司员工)获知。小赵随即利用本人及他人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20余万股,成交金额400余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股价上涨,小赵获利8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赵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认定小赵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

典型意义:政府官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获知的内幕信息,同样受法律规制。官员本人虽未交易,但泄露信息导致他人交易的,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法定从重情节。

二、“老鼠仓”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2. 基金经理“老鼠仓”案

案情概要:2021年至2023年,某公募基金经理孙某,利用其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在基金买入某股票前,利用其控制的私人账户提前“潜伏”买入,待基金拉高股价后卖出获利。孙某在2年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0余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5亿元,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孙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

典型意义:“老鼠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典型形态,属于广义的内幕交易。基金经理利用基民资金“抬轿”谋取私利,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该罪与内幕交易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交叉,实践中以其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3. 券商研究员“老鼠仓”案

案情概要:2024年,某券商研究员林某,在撰写某上市公司研报前,提前获知该公司即将发布的重大利好消息。林某在研报发布前,利用他人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10余万股,成交金额200余万元。研报发布后股价上涨,林某获利40余万元。证监会调查发现林某的交易时间与研报发布时间高度吻合。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林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中国证监会对其处以罚款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券商研究员在研报发布前利用提前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同样构成内幕交易。研究员的专业身份并不会使其获得“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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