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4年4月,河南南阳一废弃厂区内,被告人李某使用电鱼设备在废弃厂区水坑中捕鱼时,电鱼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水坑旁的废弃油桶残留物,火势迅速蔓延至临近仓库,致使仓库内物品烧毁,造成经济损失15万余元。李某在火灾发生后不仅未报警,反而捡拾未烧毁的铁管等物品变卖以掩盖痕迹。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失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性质恶劣,改判为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电鱼行为本身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火灾),可能触犯失火罪或放火罪,量刑远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情概要:2025年,当事人龙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其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要点:当场抓获是认定犯罪行为最直接的证据,即便渔获物较少,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