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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小偷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善受伤案例
发表时间:2026-07-03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外人(保安、物业)履职行为中的责任认定

1. 商场保安追小偷,小偷摔倒案——履职行为不担责

案情概要:2024年,北京某商场,一名小偷盗窃店铺商品后逃跑,商场保安发现后对其进行追赶。小偷在商场门口奔跑时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小偷起诉商场及保安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保安在商场范围内对小偷进行追赶,系其履行安全保障及维护商场秩序的职责。追赶过程中未使用过当武力(如持械击打),小偷摔倒系自身奔跑过程中失足所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要点:保安维持秩序的追赶行为,只要不存在违法暴力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业主或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

2. 小偷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善受伤案——物业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概要:2024年,湖南某小区,小偷夜间翻越小区围墙时,因围墙上方的玻璃碎片松动脱落,割伤小偷手臂,导致其伤残。小偷起诉小区物业,称围墙年久失修、玻璃碎片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小偷的盗窃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但其人身安全仍受到法律最低限度的保护。若物业确实存在公共设施维护不当(如围墙玻璃松动、未设置警示标识)且该缺陷与小偷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则物业需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小偷因违法行为进入风险区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判决物业承担10% 的赔偿责任(约1万余元)。

要点:物业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负有维护义务,若因管理不善导致他人受伤(无论受害人身份如何),均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但小偷自身过错会大幅减轻对方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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