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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挪用公款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17     阅读次数:     字体:【

四、“挪新还旧”连续挪用型

4. 某县自来水公司原出纳员许某挪用公款案——150万余元,获刑五年

案情概要:2013年至2023年,许某在担任某县自来水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收取的水费、安装费等公款直接截留挪用。为应对查账和审计,许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反复挪用公款,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账户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偿还私人借款、借给他人使用等。至案发时,实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许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许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挪新还旧”型连续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件,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年。许某的典型操作手法是:先挪用一笔公款用于个人开支,再挪用新款项填补上一笔窟窿,循环往复,滚雪球式扩大,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五、挪用特定款物型

行为类型: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法律从严惩处。

5. 云南某县民政助理员挪用扶贫款案

案情概要:某县民政助理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级拨付的扶贫专项资金30余万元挪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其挪用特定款物,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根据司法解释,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扶贫款物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法律保护力度更强。

六、共同犯罪型

6. 某国有企业财务经理与出纳合谋挪用公款案

案情概要:某国有企业财务经理赵某与出纳钱某合谋,由钱某利用掌管单位资金的便利将公款200万元转出,赵某用于个人炒股营利。三个月后二人将款项归还。后因分红纠纷案发。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赵某、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均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的,无论分工如何,均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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