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3年,被告人周某以“澳门赌场中介”名义,在内地招揽多名赌客赴澳门赌博,为赌客提供“免费”机票、住宿、餐饮,并协助赌客在赌场办理高额信用借款(“叠码”)。赌客输钱后无法偿还,周某即组织人员在境内催收。周某从中获取赌场返佣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周某组织内地公民出境赌博,并从中牟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牟利,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澳门赌场虽在境外合法,但在境内招揽赌客、组织出境赌博的行为,仍受中国刑法管辖。
案情概要:2024年,被告人孙某在境外某赌场开设“线上百家乐”直播,通过境内代理发展会员,会员在境内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赌场画面并下注。孙某的网站注册用户数千人,涉案赌资1.2亿元,非法获利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孙某以境外赌场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向境内输送赌博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典型意义:境外赌场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公民提供赌博服务,同样受中国刑法管辖。此类“线上赌场”已成为跨境赌博犯罪的重要形式。

案情概要:2023年,被告人钱某以经营的农家乐为掩护,在场地内设置麻将桌、赌桌等设施,组织周边村民以“推牌九”“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钱某安排专人望风、抽水、放贷,每局抽取5% 的“水钱”。经查,该赌场运营3个月,涉案赌资80余万元,钱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钱某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参与管理、望风、放贷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以农家乐、茶楼、棋牌室等合法经营为掩护开设赌场,是传统实体赌场的常见形式。即使表面合法经营,只要实质上是赌博场所,即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情概要:2024年,被告人郑某等人组织流动赌场,租赁不同场地(废弃厂房、民宅、鱼塘边棚屋)临时开设赌场,每场更换地点以逃避警方打击。郑某负责场地、组织赌客、抽水、放贷。该流动赌场共组织赌博20余场,涉案赌资200余万元,郑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郑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流动赌场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但只要有组织性、持续性,即构成开设赌场罪。频繁更换地点并不能规避法律制裁。
案情概要:2024年,被告人黄某在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内,设置10余台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捕鱼机”“老虎机”,供顾客赌博。玩家通过现金充值上分,游戏后按积分兑换现金。黄某以此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黄某以游戏厅为名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游戏机,实质上就是赌博机。设置此类设备供人赌博,无论是否取得“游戏厅”营业执照,均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