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2年8月,昌某公司发现九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蹭流量的小耗子》一文。该文称“某山寨鄰里因无经费在抖音直推广告,借助于我司的鄰里品牌在短视频领域宣传知名度日益高涨的流量,竟在小红书发文打假(低成本)并自称升级品牌为‘linl*e’……”,并附上了“关于‘鄰里’linlee 改名的幕后故事”。昌某公司系“LINLEE·手打柠檬茶”品牌所有人。
裁判结果:天河法院认定九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虽未直接指明昌某公司,但综合文内提到的“鄰里”“linl*e”标识等元素均有很强的提示性,实质指向昌某公司。该文章宣称昌某公司为山寨鄰里,内容明显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法院依法判决九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案涉相关文章,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茶饮市场竞争激烈,经营者在积极抢占市场份额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微信小作文”式的暗讽、指桑骂槐,只要能够使公众识别出特定竞争者,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并非所有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都构成商业诋毁。基于真实信息的公共讨论和合理的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案情概要:2020年8月,某主营食品添加剂的生物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关于“含某类成分的治疗痛风药品”的文章和视频,详细介绍该成分药品的研发历史、国外撤市历程和国内应用现状,强调其可能对肝肾功能产生副作用,并使用了经模糊化处理的某品牌药品包装及说明书截图。该进口抗痛风药品的国内独家代理经销商某制药公司认为,上述内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三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认定被告发布内容的核心是药品知识科普与风险提示,其所引用的数据、图表、案例均来自可公开查证的合法渠道,并非虚假信息,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且原告未能证明其商誉及利益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基于真实信息的公共讨论受法律保护。经营者秉持客观、中立原则,基于核实到的真实信息或合理判断作出的评价,若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针对特定竞争者,应属于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当商业诋毁行为超越民事侵权范畴,以虚构事实、捏造数据的方式进行系统性诋毁,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便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该罪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罪门槛: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产生法定的严重后果方可入罪。根据相关规定,常见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前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雇佣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在“双十一”促销季期间,撰写并指使他人大量发布针对竞争对手产品的虚假负面文章,导致被诋毁企业遭受大量经销商退货及订单取消,经审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5万余元,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
恶意测评短视频诋毁商誉:一网络测评博主为吸引流量,在测评某品牌商品时,通过人为破坏、后期剪辑等手段,虚构该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制作成短视频在多平台发布,引发大量转载和舆论风波,该案已进入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