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3年,某英语培训机构在收取数十名学员每人2万至5万元不等的预付学费后,突然关闭所有校区,负责人失联。学员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机构未能按约提供培训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因机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判决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执行难,部分学员至今未能拿回欠款。
要点:机构跑路后,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建议家长选择预付费资金受银行监管的合规机构,并控制预付金额(按国家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案情概要:2024年,吴某报名某IT培训班,合同约定“开课后概不退费”。吴某上了一周课后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退费,机构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吴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培训合同中的“概不退费”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判决机构在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后,退还剩余学费1.2万元。
要点:“概不退费”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学员因个人原因退学,应扣除机构已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已开课课时费、教材费等),剩余部分应予退还。
案情概要:2023年,某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中承诺“不过退费”(即学员未通过考试则全额退款)。王某报名并缴纳3万元培训费,考试未通过后要求退费,机构以“学员上课出勤率不足”为由拒绝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不过退费”是培训机构为吸引学员而作出的明确承诺,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对机构具有约束力。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就“出勤率与退费挂钩”向学员作出明确提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费。判决机构退还王某3万元。
要点:培训机构对“不过退费”等承诺必须履行。若机构需设定退款条件(如出勤率),应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不能对抗学员。

案情概要:2024年,某舞蹈培训机构因无证办学被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机构在吊销前已收取多名学员全年学费(每人8000元)。学员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机构在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招收学员并收取费用,属于欺诈行为。判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额退还尚未消课的剩余课时费。
要点:机构因违规被吊销执照后,其法定代表人需对合同无法履行承担相应责任。学员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
案情概要:2024年,某知名钢琴培训机构在学员报名时承诺“一对一教学,由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资深教师授课”。但在学员上了3节课后,机构因内部调整突然更换为一名刚入职的年轻教师。学员认为教学效果明显下降,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机构辩称“更换老师属于正常教学调整”,拒绝退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授课老师的资质、经验是学员选择该机构的核心因素,属于合同的重要内容。机构未经学员同意擅自更换老师,且新教师与宣传内容明显不符,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机构退还剩余学费。
要点:若培训机构在宣传中明确承诺特定师资(如“某某名师授课”“资深考官主讲”),但实际教学中擅自更换为资质明显不符的教师,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师资承诺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案情概要:2023年,某艺术培训机构因“双减”政策影响,原定于秋季开设的周末美术班被取消。该机构已收取10余名学员每人8000元的预付款,但迟迟未退还,且未向学员提供替代方案。
要点:因政策原因无法开班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以“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退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机构已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努力但仍无法继续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