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领域,因虚拟货币交易所产生的债务纠纷,法院普遍依据现行监管政策认定相关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情概要:2023年,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客户签订《矿机托管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场地、电力及维护,客户支付费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后因政策收紧,双方就费用及收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相关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落后生产工艺,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案涉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双方损失自行承担。、
案情概要:2021年某头部交易所宣布清退中国大陆用户,要求限期提币。部分用户因未及时操作导致账户被冻结,起诉交易所要求赔偿。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或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介入交易所内部清退行为。
典型案例:2024年,某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中,依法扣押了涉案的泰达币(USDT) 2万余个。犯罪嫌疑人辩解称“虚拟货币不是钱”,不应被没收。
处理结果:办案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的规定,认定虚拟货币虽非法定货币,但其具有财产属性与可计算的价值,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该批USDT被依法变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