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3年,作者A起诉作者B,主张其小说在人物设定、情节主线、故事框架、关键冲突节点上与自己的作品高度相似,构成抄袭。被告辩称系“合理借鉴”而非抄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对鉴定。
裁判结果:鉴定报告显示,两部作品在“主角背景设定”“核心冲突设置”“故事走向”等方面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且相似部分具有独创性表达。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改编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
要点: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但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抄袭认定需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双重标准——若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且两部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高度相似,即可认定侵权。

案情概要:2024年,某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语文教材中收录了著名作家的一篇散文,但未征得作者许可,亦未为作者署名。作者起诉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教科书使用作品虽属于法定许可(可不经许可使用,但应支付报酬),但署名权不得剥夺。出版社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判决出版社在重印时补署作者姓名,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要点:署名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即使法律允许特定情形下不经许可使用作品,也必须为作者署名,否则即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