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致损免责(好心办了“坏事”也不担责)
法律不仅保护救人无过,还保护因救人导致附带损害的情况。
北京“心肺复苏压断肋骨”案——救助人免责
案情概要:北京一名老人在超市突然昏厥、心脏骤停。具有医学背景的孙女士立即为其实施心肺复苏。老人被救活,但因按压力度过大导致老人两根肋骨骨折。老人的儿子起诉孙女士赔偿医疗费。
裁判结果:法院明确指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生命而实施的心肺复苏术,即便操作标准,也极易造成肋骨损伤。被告孙女士的救助行为符合医学规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是为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孙女士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这是对社会最有教育意义的案例之一——法律鼓励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生命权的保护优先级远高于肋骨骨折带来的财产损害风险。
讹诈者被追责(“碰瓷”“讹诈”面临法律惩戒)
随着法律天平向救助者倾斜,对于恶意诉讼或无据诬告的“讹诈”者,法院及公安机关也开始进行反制,包括驳回诉讼、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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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监控证清白、救助者反诉”案——讹诈者被判赔礼道歉
案情概要:2024年,河南某地一老人骑三轮车侧翻倒地。路人刘先生停车施救。老人家属到场后,坚称是刘先生的车剐蹭导致侧翻。派出所调取附近商铺监控,显示老人车辆在刘先生车辆到达前已失控侧翻,两车未接触。刘先生当场要求老人家属澄清。老人家属在证据面前承认冤枉了好人。
裁判结果:刘先生随后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对老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老人家属在无证据情况下,采取公开指责方式,对施救者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判决老人家属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
典型意义:面对无端指责,救助人可以反诉“名誉侵权”。法律正在逐渐扭转“讹人成本为零”的局面。
浙江“查无实据仍起诉”案——驳回并予以训诫
案情概要:2025年,浙江某案件,一名老人家属不顾交通部门出具的“无碰撞痕迹”鉴定报告,执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救助人赔偿。法院审理后不仅驳回了诉讼请求,还认为原告明知证据不足仍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对原告进行了严肃训诫,并判决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法院开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惩戒,警示公民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合理的事实基础,不能把法律当成“讹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