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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案例
发表时间:2026-06-17     阅读次数:     字体:【

刑民交叉保护类典型案例

5. 东莞“全地形车”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侵权人被判赔偿9800万元

案情概要:某外资企业系全地形车(ATV)领域知名企业,其生产的ATV产品在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前员工离职后将技术图纸带走,用于新公司生产全地形车并出口销售。权利人同时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维持原判。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另一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均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98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也是刑民交叉保护的典范。刑事程序确认了侵权事实的刑事违法性,民事程序对权利人进行了高额经济赔偿,体现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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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典型认定

6. 上海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认定“情节严重”标准

案情概要:2021年5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海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郑某某、丘某某原系上海某公司员工,郑某某离职后成立公司,将原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用于新公司经营。

判决结果: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再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入罪条件,而是综合考量商业秘密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手段、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

七、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内部人作案”特征显著。从马某某案、北京芯片窃密案到徐州内鬼案,超过80%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系由企业前员工、现员工实施。离职员工带走技术、在职员工窃密出卖是主要形式。

二是窃取方式高度隐蔽化、技术化。采用电子侵入、云端存储窃取、加密传输等新型技术手段,如北京芯片窃密案中技术人员带走大量源代码和核心算法。

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打击力度显著提升。入罪门槛由“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极大拓宽了入罪范围;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提升至十年,北京芯片窃密案主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字当头的政策导向。

四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常与著作权侵权、竞业限制违约交织。源代码案件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与商业秘密犯罪;离职员工还面临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和保密义务侵权责任,形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多重追责格局。

五是刑民并行保护趋势加强。东莞全地形车案中,刑事定罪+民事高额赔偿9800万元,实现了对权利人的双重保护。刑事程序确认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民事程序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二者并行不悖。

八、量刑参考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入罪数额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重要考量因素

损失数额: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侵权人违法所得等

侵权手段:手段恶劣程度影响量刑

认罪态度: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理

在职/离职:在职期间窃密通常比离职后使用更具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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