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18年至2022年,某影视明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偷逃税款。将实际片酬1.2亿元拆分为2000万元的公开合同(阳合同)和1亿元的私下合同(阴合同),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经税务机关调查,该明星偷逃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5500余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该明星仅补缴了部分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
裁判结果:因偷税数额特别巨大(5500余万元)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不符合“初犯免责”条件。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该明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其经纪人因协助偷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要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是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典型手段。即便当事人是首次偷税,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同样面临刑事追诉。本案标志着对“阴阳合同”偷税行为的刑事打击进入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