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0年5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口头承诺“转正后交社保”,但直至2021年6月仍未缴纳。张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社保,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2000元(8000元/月×1.5个月),并补缴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
维权要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入职满一年未交社保的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单位存在长期违法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