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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发表时间:2026-07-04     阅读次数:     字体:【

一、人格权侵权类精神损害赔偿

1. 网络诽谤致抑郁案——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案情概要:2024年,刘某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恶意剪辑的视频,捏造王某“出轨多名男性”“靠不正当关系获取工作”等虚假信息,配以王某个人信息。视频被大量转发,王某因此被公司停职调查,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王某以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为由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传播范围广,造成王某严重精神痛苦。判决刘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要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院可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社会影响是确定赔偿数额的核心因素。

2. 公共场所偷拍并传播私密视频案——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案情概要:2024年,某男子在商场偷拍女性裙底视频,发布至微信群传播。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偷拍并传播他人私密影像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慌、社会评价降低。判决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要点: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传播范围及对被害人生活的影响。本案因传播范围相对有限(微信群),酌情支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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