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4年,甲公司员工王某因与同事赵某发生口角,将赵某的身份证照片、家庭住址及“此人作风败坏”等文字,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及多个行业交流群。赵某起诉王某侵犯隐私权、名誉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某在朋友圈及群聊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要点:在网络平台(如微信朋友圈、行业群)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25年,某小区业主郑某因停车位纠纷,将邻居业主汪某的车牌号、楼栋房号、手机号及“素质低下”等评价发布在500人业主大群中。汪某起诉要求郑某道歉并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郑某的行为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名誉权,判决郑某在业主群内连续三日发布致歉声明,赔偿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要点:人肉搜索不仅限于网络公开,在相对封闭的社区群、班级群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内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同样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