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标准
(一)赔偿与补偿的界限——福清祖屋强拆案
? 陈代忠诉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案(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
2018年7月,陈代忠的祖屋被强制拆除。一审确认强拆违法,但福建高院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提审改判,认定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陈代忠房屋,违反“先安置后搬迁”原则,行为违法。
收到最高法判决后,福清市政府作出25万余元的行政补偿决定。陈代忠认为,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以“赔偿”而非“补偿”承担责任,再次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清晰界定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法律边界——补偿针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针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不得以“补偿”替代“赔偿”来规避违法责任。
(二)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赔偿时同类房屋市场价值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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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屋内物品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四、强制拆除合法房屋与违法建筑的区别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经过征收补偿程序,先补偿后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需经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但需注意,违法建筑本身虽是违法,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
五、强制拆除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总结
程序违法方面: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未等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即提前强拆;催告履行期限未满即强拆-;强制拆除决定内容不明确-。
主体认定方面:征收范围内可推定征收主体为实施主体;村委会“自认”不能掩盖政府责任;超越法定职权的强拆行为违法-。
赔偿标准方面:违法强拆应以“赔偿”而非“补偿”担责;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赔偿时同类房屋市场价值-;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