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4年,吴先生在某连锁理发店办理了3000元的会员卡。不久后,该店更换了招牌和营业执照,新老板以“未收到前老板转让款”为由,拒绝吴先生继续使用旧卡余额。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店铺营业执照主体变更,但该理发店以同一商号持续经营,消费者是基于对门店外观的信赖而办卡。新经营者受让门店时,应当预见需承接相应的会员债务。判决新经营者继续为吴先生提供服务,不得设置任何额外条件。典型意义:门店转让,新老板不能“甩锅”旧债,消费者有权在新店继续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