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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辉律师事务所:超市张贴“小偷照片”侵犯名誉案
发表时间:2026-08-07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概要:某超市将“疑似盗窃嫌疑人的监控截图”打印后张贴在超市入口处,并配文“此人偷窃,如有线索请举报”。其中一位被张贴照片的顾客发现后起诉超市,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未经司法机关认定,超市无权擅自将他人照片定性为“小偷”并公之于众。该行为已构成对顾客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超市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点:未经法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认定,任何人均不得被公开称为“小偷”或“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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