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2年至2024年,某电商企业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销售货款,未纳入公司账簿,也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大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快递发货量、收款流水严重不符。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1.2亿元,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3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追缴税款300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罚款(3000余万元)。因该公司在税务机关稽查前已主动补缴部分税款,且积极配合调查,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隐匿收入已成为电商、餐饮、零售等行业偷税的常见手段。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票数据、资金流水、物流信息)能够精准识别此类偷税行为。

案情概要:2023年,某制造企业为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列员工工资的方式增加成本支出。该企业虚构50名员工身份信息,每月虚列工资支出30余万元,在两年内累计虚列工资支出700余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5万元。税务机关在核查个税申报记录时发现异常——该公司申报的个税人数与实际在岗人数明显不符。
裁判结果: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17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87.5万元(0.5倍)。同时,该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典型意义:虚列工资、虚增成本是传统的偷税手段,在税务机关加强个税与企税数据比对后,此类行为极易被发现。企业切勿为了少缴税而虚列员工工资,否则将面临补税、罚款及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