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3年,某券商在推广一款“雪球结构”理财产品时,宣传“下跌有底、上涨无限、年化收益15%”。投资者王先生投入200万元,后因市场暴跌亏损60万元。王先生认为宣传具有误导性,起诉券商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下跌有底”宣传用语具有误导性,未充分揭示尾部风险,构成虚假宣传。但该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程度,不适用“退一赔三”。判决券商赔偿王先生损失的50%(即30万元),并退还管理费。
典型意义:理财产品宣传中的“夸大收益、淡化风险”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法院将据此调整赔偿责任。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勿轻信“稳赚不赔”的承诺。

案情概要:2023年,某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中承诺“不过退费”(即学员未通过考试则全额退款)。王某报名并缴纳3万元培训费,考试未通过后要求退费,机构以“学员上课出勤率不足”为由拒绝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不过退费”是培训机构为吸引学员而作出的明确承诺,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对机构具有约束力。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就“出勤率与退费挂钩”向学员作出明确提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费。判决机构退还王某3万元。
典型意义:培训机构对“不过退费”等承诺必须履行。若机构需设定退款条件,应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不能对抗学员。
案情概要:2024年,孙女士在某医美机构预约了“某知名三甲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医师张教授主刀”的拉皮手术,支付8.8万元。术后发现手术记录上的主刀医生并非张教授,而是一位陌生医生。孙女士起诉医美机构欺诈。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医美机构未经孙女士同意擅自更换主刀医生,且以“名医”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虚构了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构成消费欺诈。判决机构退还全部费用8.8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6.4万元。
典型意义:以“名医主刀”为卖点签约,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换医生,不仅构成违约,更属于欺诈行为,适用“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