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2年,某银行理财经理向客户刘女士推销一款“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并口头承诺“这款产品跟存款差不多,保本保息,年化4%”。刘女士基于信任购买了100万元。2023年产品到期时,因底层资产违约,刘女士仅收回80万元本金,损失20万元。刘女士起诉银行,主张理财经理存在虚假宣传。银行辩称,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中均明确载明“非保本浮动收益”,且刘女士已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虽然理财经理的口头承诺不构成合同内容,但银行未能提供录音录像(即“双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向刘女士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且合同中的风险提示为格式化条款,不能免除银行的适当性义务。考虑到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对“保本承诺”持谨慎态度,法院酌定银行承担60%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女士12万元。
要点:口头“保本”承诺不能对抗书面合同条款。但若金融机构无法证明其已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仍需承担适当性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不支持全额赔偿,而是按过错比例分摊损失。

案情概要:2023年,一位70岁退休老人通过银行App购买了一款R5级高风险权益类理财产品,投入50万元。后因市场波动亏损20万元。老人之子发现后,以其母亲“无高风险投资经验、银行未进行风险测评”为由起诉银行。经查,银行在App中虽设置了风险测评问卷,但老人系在他人协助下完成了“激进型”测评。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银行未对老年客户进行人工风险提示,仅依赖线上问卷,且未核实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判决银行赔偿老人损失的70%(即14万元),老人因自身未谨慎操作,承担30% 责任。
要点:金融机构对老年人、低收入者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仅靠在线问卷勾选不足以证明已履行适当性义务。